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INTRODUCTIO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招标活动。
部分业绩展示:
项目名称 | 采购方式 | 项目类型 |
XX单位公寓装修改造项目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创业园升级改造项目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市政工程和管线综合项目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厂房改造升级项目配电室增容工程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展厅及孵化器装修工程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交通运输调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冰馆建设项目制冰专业工程施工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高速公路加装计重设备项目工程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调度监控中心信息平台升级工程 | 公开招标 | 施工 |
XX单位短道速滑馆、设备用房及室外场区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 | 公开招标 | 货物 |
XX单位大道速滑馆设备与材料 | 公开招标 | 货物 |
XX单位道路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公开招标 | 货物 |
XX单位高性能计算平台(二期)采购 | 公开招标 | 货物 |
XX单位博物馆、规划馆建设项目设计咨询 | 公开招标 | 服务 |
XX单位工程保险经纪人 | 公开招标 | 服务 |
XX单位市政工程和管线综合项目监理 | 公开招标 | 服务 |
XX单位交通运输调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 公开招标 | 服务 |
XX单位线路迁改工程(10千伏电力及铁路电力专线)监理 | 公开招标 | 服务 |
XX单位博物馆、规划馆建设项目设计咨询 | 公开招标 | 服务 |
XX单位工程保险经纪人 | 公开招标 | 服务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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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模板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九部委共同颁布的《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也可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已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模板执行;
②依法必须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模板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①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准确,招标文件需详细列出资格证明文件清单和否决投标项,标注或说明,以对潜在投标人明示作用;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技术参数不得具有针对性,应当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往期项目或类似项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主观做出判断编写;
②投标报名环节,对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应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做到提前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防止项目流标情况发生;
③对可能引起废标的情形做出预判,在开标前几天与报名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沟通,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自检提示;
④评标环节,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潜在投标人应一视同仁,不徇私舞弊,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不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有效,招标人可以受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拒收后重新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只要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是可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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